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就《高速公路服务区改建用地控制指标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
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《高速公路服务区改建用地控制指标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
附件: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《高速公路服务区改建用地控制指标》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
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
2021年3月22日
附件
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《高速公路服务区改建用地控制指标》的通知
(征求意见稿)
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,规范引导高速公路服务区(以下简称服务区)改造建设和节约集约用地,自然资源部、交通运输部制定了《高速公路服务区改建用地控制指标》(以下简称《控制指标》)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实施。
一、明确服务区设施范围。服务区的设施是与交通运行密切相关的、人车必需、安全环保应急管理必备的设施,包括停车、加油、充电、加气等车辆服务设施,餐饮、如厕等人员服务设施,污水处理、垃圾分类、泵房等附属设施,监控、通信等管理设施,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。
二、科学引导服务区改造建设。已建成通车的服务区,因所在区位特殊、车流量大、驶入率高等原因出现设施不足的,可以申请改造建设。改建服务区原则上应建成通车3年以上,并符合《控制指标》中车流量、驶入率、设置间距的相关要求,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改建申请及论证报告,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该服务区持续不少于12个月的车流量、驶入率监测数据证明,依据《控制指标》核定用地规模。因安全生产、地形地貌、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,确需突破《控制指标》的,应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,核定服务区用地规模。
三、鼓励盘活存量用地。服务区改造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及设施,鼓励优化功能布局,合理紧凑安排设施,减少留白过多、通道过宽、绿化面积过大、利用效率不高的情况。鼓励充分利用闲置的收费广场建设警务站、应急救援等设施。符合《控制指标》要求的服务区用地,可随同改建线路工程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。改建后土地用途符合《划拨用地目录》的可继续采取划拨方式。
四、鼓励节约集约用地。除因安全环保等原因应独立建设的设施外,人员服务设施、管理设施应尽可能纳入综合楼,鼓励立体开发利用。鼓励采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,可根据交通情况、地形地貌单侧设置服务区;可充分利用地上、地下空间建设综合楼和停车场;可引导潮汐车流共享服务区双侧服务设施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注重总结、推广服务区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,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。
五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、用地单位、勘察设计单位在服务区改建可行性研究、项目设计、用地审批、土地供应中,应严格执行《控制指标》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,严格监管,不得通过出台相关地方标准擅自扩大服务区设施类型及用地规模。
《控制指标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有效期5年。新建服务区仍按《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》(建标〔2011〕124号)执行。
附件:
1.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设施清单
2.高速公路服务区改建用地控制指标基本规定与条文说明
3.推荐高速公路服务区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